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在公司吃飯時間不應該算。
擴展數據: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同國家有不同形式的勞動法,但大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
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勞動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制度。
勞動法最早屬於民法的範疇。19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法律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逐漸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壹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倫理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並規定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禁止夜班。
十月革命後,蘇聯政府於1918年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社會主義勞動法,並於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聯勞動法。早在1931年11月,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中國蘇維埃工農兵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蘇維埃* * *勞動法。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壹系列勞動法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