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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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作為義務人,應該向作為購房者的消費者告知什麽?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告知的內容各有側重。《合同法》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對告知義務的內容作了壹般性規定,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基於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對告知內容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條第二款也作了具體列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求開發商告知其開發社區的周邊環境,比如墓地的存在。
周邊環境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對購房決策影響很大。如果小區周邊有殯儀館、墓地,很容易讓人接觸到死亡等不吉利的信息,對購買者的心理產生影響。這些因素對購房者是否在本小區購房起著重要作用,開發商應提前告知。考慮到商業利益,開發商傾向於宣傳有利條件,隱瞞不利因素。因此,從法律規制的角度來看,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是對購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不利因素,開發商不應以不在紅線範圍內為由不履行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