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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在什麽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

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聯營的風險主要包括:

1.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2、掛靠建築企業,以企業名義承接工程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關聯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其他法律風險。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租車的責任應該由哪壹方承擔?

租車、借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依法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再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車主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因租賃、借用不是同壹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保險公司承擔機動車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只在發生損害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14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已經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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