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聯營的風險主要包括:
1.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2、掛靠建築企業,以企業名義承接工程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關聯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其他法律風險。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租車的責任應該由哪壹方承擔?
租車、借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依法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再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車主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因租賃、借用不是同壹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保險公司承擔機動車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只在發生損害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14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已經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