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返還購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欺詐或惡意違約行為作出的懲罰性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未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解釋》中的調整對象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商品房”,不適用於“公有住房”和“二手房”。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簡而言之,該條款是指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出賣人將房屋抵押或出售給第三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滿足其他條件,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雙倍支付貨款。從上面可以看出,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會支持開發商雙倍返還購房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