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房產登記等程序。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房屋繼承登記。
1.房屋評估:首先,房屋的市場價值必須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物業價格評估,確定準確的物業市場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辦理公證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權人立的遺囑(如有),同時提交遺囑原件。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到房產測繪部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圖紙,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填寫不動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受理並出具回執。所有資料審核完畢後,發放變更後的所有人的房產證。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房屋權屬的事項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實地測繪後發現房屋有改建或違章搭建的,必須報規劃部門審批或處理決定。
二、房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申請財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註銷卡、死亡註銷頁)。
2.房產證和房屋價值評估表。
3.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戶口和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範圍包括:死者父母、配偶、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證、註銷證等相關材料。
5.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夫妻先後死亡的,應當提供死者壹方的遺孀未再婚的證明。(壹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7.證明。從哈爾濱市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育子女、收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信息,並在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壹般是員工登記表或員工簡歷)。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份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印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如果沒有人事檔案,可以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戶籍卡,包括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由派出所證明。
9.見證人1名(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要求:無親屬)。
10.有遺囑公證書或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其他遺囑;
11.具體準備的詳細公證材料以公證員確定為準。
註:所有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