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據此,住宅小區的外墻不屬於專有部分,居民個人不擁有與其專有部分緊密相連的外墻。
住宅小區的外墻屬於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業主有權合理使用與其專有部分密切相關的外墻。這種權利是所有者專有權的合理延伸。
第二,公民住房權利的範圍是什麽?
公民的居住權包括
第壹,權利人對房屋有使用權,但這種權利必須以居住目的為限。
二是權利人享有房屋使用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
第三,權利人有權對以居住為目的的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承租人在轉租租賃房屋之前,必須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占有、管理、享有、排他和處分(包括買賣、出租、抵押、贈與和繼承)的總和。
附身。直接控制或掌握自己的房屋是所有人的權利。占有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占有,就沒有所有權。但占有不是萬能的,因為占有分為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非善意占有。
使用權。房屋使用權是指對房屋享有的權利。房屋租賃活動的交易對象是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業主根據房屋的性質和用途直接使用房屋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不損害房子的本質。
根據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房屋。
遵守法律和道德,不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收益權。它意味著房子的主人有權使用他的房子來增加經濟利益。比如把房子租出去拿租金,把房子作為合夥企業拿分紅等等。
處分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房屋的權利。如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送、拆除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