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區的停車位、車庫是強制性的配套設施。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8.0.6)和《居住建築規範》(GB50368-2005)均要求“(4.3.5)居住建築應配建居住汽車停車場或車庫”,停車位應按居住區和組團的居住人數比例配建。《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8.0.6.1)規定“居住區停車場停車率不應低於10%”,( 8.0.6.2)規定“居住區地面停車率不應超過10%”;是為了節約住宅建設用地。
2.住宅小區地下車庫的建設費用包含在住宅成本中,構成房價。
按照《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住宅小區的征地費用和工程建設費用應當計入住宅成本,構成商品房銷售價格;實際上,開發商出售房屋收取的價款中,停車場(車庫)和車位的分攤投資是全體業主購買的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根據《物業驗收辦法》規定,權屬明確的設施(包括停車設施、人防設施)應當整體移交,屬於小區業主依法享有的停車設施。《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扣除合理費用後,業主* * *使用部分產生的收益,歸業主所有。”
3.住宅區內的停車位依法歸業主所有。
住宅汽車停車場或車庫的車位比例(車數/戶數)屬於規劃條件,實行各市規劃定額指標,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予以規定,與房價密切相關的車位比例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明碼標價並公開。根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查驗,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下的備案文件,是業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依據。根據《民法》第271條和第278條的規定,小區車位的使用由業主* * *決定,必須有償使用,業主* * *享有車位收益。
總之,按規劃設置的住宅小區(群)停車位,不屬於開發商,而是依法屬於全體業主。業主收入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相關問題請參見本期《居住區停車收費相關問題(壹)》壹文。提出符合法律法規的建議,希望對朋友有所幫助,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