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公司財務情況,審計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向股東大會提交相關提案;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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