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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受理後的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破產申請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提出破產申請的訴訟活動。破產申請的受理標誌著破產程序的開始。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對債務人、債權人的效力和其他效力。破產申請的法律效力如下:(1)對債務人的效力:1。財產處置權的喪失。2.個別債權人不得清償。3.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

對債權人的影響:. 1。所有債權均視為到期。2.債權人接受的債務人的還款沒有保留。3.索賠聲明。(三)其他影響:1。破產程序優先於民事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2.中止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自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止,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壹)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和其他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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