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註冊企業時,選擇擬設立企業的形式是每個投資者必須考慮的首要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三種主要形式。那麽哪種形式最適合投資者呢?壹般來說,確定企業設立形式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投資者承擔的風險。《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風險是有限的,是可以控制的。《合夥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都規定,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壹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了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要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投資的確認營業收入稅率為35%,實際稅負需要結合利潤大小和投資人數綜合規劃。
第三,投資退出的難度。必要時及時退出投資也是投資者重點關註的問題。壹般情況下,由於股東的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相對容易。而合夥企業的新合夥人要對企業的舊債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人通過轉讓出資份額退出相對困難。
當然,除了上述因素,投資者還可以考慮設立程序的難易程度、融資需求、企業管控等因素來決定企業形式的最終選擇。企業形式選擇不當可能導致內憂外患,但企業設立形式沒有最好,只有最適合。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