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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考試輔導:稅法的兩大原則

稅法原則可以分為稅法基本原則和適用原則兩個層次。

(壹)稅法的基本原則

可以概括為稅收法定主義、稅收公平、稅收合作信任和實質課稅原則。

1.稅收法定主義

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是雙向的,壹方面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另壹方面,稅收只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超出法律規定的征收是非法無效的。稅收法定主義可以概括為稅收要素法定、稅收要素明確和依法征稅三個具體原則。

2.稅收公平

壹般認為,稅收公平最基本的含義是稅負必須按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進行分配,承受能力相等,稅負相同;承受能力不同,稅負也不同。

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接近,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第壹,經濟上的稅收公平往往是作為壹種經濟學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對政府和納稅人並不具有強制性。第二,經濟稅收公平主要從稅收負擔帶來的經濟後果考慮,而法律稅收公平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還要考慮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納稅人可以要求實質性和程序性的稅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稅收公平是由具體的法律制度來保障的。

3.稅收合作信任

稅收合作中的信任,又稱公信原則。

稅收合作信托主義與稅收法定主義之間存在壹定的沖突。

4.實質性征稅原則

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承受能力來確定其稅負,而不僅僅是表面上是否符合納稅要求。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運用稅收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問題時必須遵循的準則。

1.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又稱行政立法不得與法律原則相抵觸,其基本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

法律優先原則明確了稅法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可以進壹步推斷為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沖突,效力低的稅法無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其基本含義是,新法實施後,人們在新法實施前的行為不能適用新法,只能遵循舊法。

3.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的生效和實施為標誌。新法生效實施後,比照適用新法。新法實施前,包括自頒布之日起未實施的期間,仍沿用舊法,新法不生效。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即特別法地位較低的稅法可以比普通法地位較高的稅法更有效。

5.實體來自舊的原則,程序來自新的原則。

這壹原則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實體法不具有溯及力;第二,程序法在壹定條件下具有壹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的原則。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是稅收訴訟法的原則,基本上是指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稅收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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