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聯絡員自行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通過“簡易註銷公告”欄目向社會公告擬辦理簡易註銷登記,上傳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公告期為45天(自然日)。
企業終結強制清算和破產程序,無需公告。公告期間,相關利害關系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提出異議。
2.企業應在公告期滿後30天(自然日)內向登記機關正式提出簡易註銷登記申請。
3.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企業提交的簡易註銷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限制性條件的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註銷條件。
二。可以采用簡單註銷程序的公司:
對公告期內提出異議的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登記的決定;對公告期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註銷的決定。
取得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未開始營業)、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完成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含上述企業分支機構)。
人民法院作出強制清算或者破產裁定的,有關企業清算組和企業管理人也可以憑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者破產程序的裁定,向強制清算人或者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擴展數據:
企業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企業有下列八種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1,涉及國家規定實行特別準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質押或動產抵押。
4、正在被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行政處罰等情形。
5.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
6.簡易註銷程序已經終止。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經批準後方可辦理註銷登記。
8.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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