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依法嚴肅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責任人進行懲處和教育,督促有關人員提高責任意識,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得到遵守,確保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該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是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制。這意味著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追究。在推行問責制時,壹定要貫徹“責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堅決克服因人制宜的思想。無論是誰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都要堅決追究,絕不姑息。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以及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者有失職行為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要正確實施這壹制度,應註意以下三個問題:
1.客觀上肯定存在生產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生產安全事故,是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前提。如果離開這個前提,就無法追究責任。發生事故是否構成安全事故,國家已有明確規定。國務院1989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的事故,以及性質特別嚴重、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1991國務院2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判定生產安全事故時,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做主觀臆斷。
2.責任主體必須是事故責任人。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責任人,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這就要求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結合各單位、人員的崗位和責任,認真分析判斷事故責任,找出事故的真正責任人,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凡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必須承擔責任;相反,妳不應該承擔責任。這是“自己負責”的法律原則在問責制中的具體體現。
3.必須依法追究責任。問責制的關鍵在於責任的落實和問責。當然,強調問責的重要性,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追責,想追誰就追誰,想追什麽就追什麽。相反,必須依法進行問責。目前,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除《安全生產法》外,還有《包裝煤炭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築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此外,壹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責任追究做出了相應規定。在法律責任的範疇中,不僅包括行政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時,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責任種類和程度,越重越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