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追索權?追索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即當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出現其他法定事由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其前手償還票據金額及相關損失和費用。追索權是指當持票人的付款權利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予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它是壹種彌補付款權限制以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制度。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當付款人拒絕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在票據流通過程中,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到期票據的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合法出票人)申請出具付款人拒絕付款的證明,然後向票據背書人索要票據,票據金額加利息加拒絕證明費。清償款項後,受追索權的人可以再次向其以前的手追索,直到向出票人追索為止。如果匯票背書人想逃避這壹責任,他可以在背書時表明他不受追索權的約束。第壹,引言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追索權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未被支付、到期未被承兌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出現時,采取保全權利行為後,要求前手或者其他票據債務人償還票據金額及相關損失的權利。它是法律為補充付款權而設定的第二項請求權。在保理業務中,根據有無追索權,保理可以分為無追索權保理和有追索權保理。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承擔買方信用風險的保理業務。當保理公司進行無追索權保理時,買方的信用風險就產生了。應收賬款到期90天後發生非商業糾紛的賣方信用風險的,保理公司應當向賣方履行擔保付款責任。追索權保理是指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只提供其他服務的保理業務。保理公司承擔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如果提供賣方預付款服務,保理公司有權在應收賬款到期45天後的任何情況下向賣方追索。二、根據追索權的不同情況,分為事前追索權、事後追索權和再追索權。到期前追索權:是指匯票規定的到期日到來之前的追索權,因為到期付款的可能性顯著降低。到期後追索權:指持票人因未獲付款而享有的票據到期時的追索權。追償權:指被追償人履行追償義務,向追償人償還追償金額後,對原追償義務人的權利。三、雖然前提是票據付款請求權,但在行使過程中,追索權與付款請求權相比處於第二順序。理由是付款請求權的客體是票據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其承擔付款的首要責任。因此,在主張票據權利、要求支付票款時,自然應當由第壹順序債務人先行主張。根據票據法第61條規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以持票人未被付款或者承兌為前提。只有當持票人請求付款的權利不能實現時,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權。這裏的“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既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主觀上拒絕提示持票人承兌或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持票人因承兌人或付款人的客觀事件而不能提示承兌或付款的情形。追索的前提還有壹點。如果持票人沒有按照法定期限及時行使付款請求權,喪失了這壹權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首要付款責任,加重了其他票據債務人的義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這是持票人的過錯,持票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直接體現為對部分票據債務人喪失追索權。主要這種權利是保護我國持有匯票的相關當事人的壹種權利。我國規定,匯票出票時,如不能出票,相應持票人可要求背書負責人對此類經濟損失作出相應回復。並給予相應的補償,以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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