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計劃生育服務證是集準生證和查環境功能於壹體的證件。已婚婦女懷孕後,需要此計劃生育服務證進行孕期檢查、分娩、免費避孕藥具和求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是人口大國,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以及建立和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