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屋拆遷子女無權分享。房屋拆遷歸父母,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款給被征收人,房屋拆遷收益也應由父母獲得,子女無權處理房屋拆遷。被拆遷房屋應全部歸被拆遷人名下,子女不屬於被拆遷人,子女不能分割被拆遷房屋。父母名下的房子被拆遷後,仍然是父母的財產,不是繼承,子女無權分配。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