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法的基本特征主要體現在四項原則上: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相適應的私有財產神聖原則;適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契約自由原則;適應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維護與資產階級人道主義相適應的原則。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執行。它們反映了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確立了以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準則。
《人權宣言》第五條指出,法律只有權禁止對社會有害的行為。法律不禁止的行為不得妨礙,不得強迫任何人從事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確立這壹原則的目的是確認和保障資產階級的民主和自由,確立和保障資產階級的統治權力,維護資本主義制度。
資本主義法律體系:
資本主義法制是資產階級國家為依法執政而確立的壹種統治方式,它確認和保障了資產階級的民主和自由,鞏固了反封建鬥爭的成果。但資本主義法制本質上是保證資產階級民主,維護資本主義制度,剝削和壓迫勞動人民的合法手段。也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工具。
資本主義法律和制度的簡稱。指資本主義國家根據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創制法律,實現依法統治的壹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律制度被壹些學者稱為資本主義法治。
馬克思在壹系列著作中對資本主義法治觀作了初步但深入的分析:法治屬於壹個國家的上層建築,由壹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和其他社會條件決定;伴隨而來的法治觀不是抽象的理論和普遍真理,而是對現代西方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回應,是對西方國家法治實踐的理論總結,並將隨著社會的變遷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