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證處開公證書,需要帶兩證兩證:
1.去派出所拿死者的死亡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到死者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開合法繼承人證明。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指死者生前留下的全部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制度。
1.要搞清楚公民死後留下的財產是否是合法取得的。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2.要搞清楚公民是否真正享有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的所有權。如果他們租用他人的財產,就不能作為遺產。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財產和他人所有的財產。對於* * *,要先分析財產,再繼承。
4.被繼承人不能轉讓的壹些人身權利,如被贍養權、領取養老金、退休金、傷殘補助金等,是不能繼承的。
5.應當明確公民死亡後留下的財產在生前是否已經轉移。
此外,還需要了解養老金、生活補貼和保險福利的受益人是否已經指定。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於受益人,不屬於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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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