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後媽和孩子的關系是孩子和後媽的關系,因為生父再婚。按照法律規定,沒有被她撫養教育的繼母和繼子女是公婆,沒有權利義務。所以,沒有被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母的法律義務。但是,應該鼓勵和支持繼子主動支持和幫助。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有撫養義務。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父親或母親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獨立生活。父親或母親再婚後,未成年或受撫養的繼子女沒有與繼父母生活在壹起或沒有接受撫養教育。父親或母親再婚後,未成年或受撫養的繼子女長期隨繼父母生活,由繼父親或繼母對其進行撫養教育。相關法律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可以免除支付贍養費的義務:未婚或離異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已婚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律不禁止父母對子女實施嚴重犯罪,受害者的子女自願支持他們。無力支付贍養費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支付的義務,但不能免除照顧其生活、撫慰其精神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