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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的構成要件是什麽,承兌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壹、承諾的構成要素是什麽?

承諾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的壹般理論,承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要約和承諾都是相對人的行為,要約只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有約束力,所以只有受要約人才有承諾能力。受要約人的承諾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如果他沒有行為能力,可以由其監護人作出。他人作出的承諾,意味著不具有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但可以視為要約。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它只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有約束力。向要約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諾不能成立。對要約人代理人的承諾與對要約人本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承諾是指受要約人願意按照要約的全部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因此,為了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否則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拒絕原要約而作出的新要約,或者是反要約。

(4)承諾應當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這種承諾的要件根據要約是否有承諾期限可分為兩種情況:有承諾期限的要約,承諾在期限內作出才有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諾期限不定的要約為口頭要約,承諾只有在受要約人即時作出時才有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受要約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有效期限屆滿後作出的承諾稱為逾期承諾,不能生效,應視為新的要約。但是,如果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的承諾能夠在有效期內正常到達要約人,並且逾期的,則稱為沒有遲延的承諾。對於這種承諾,要約人應當有義務向承諾人發送逾期通知。

第二,承諾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相互報價。相互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間接對話,為訂立內容相同的合同而發出的要約。如果A向B發出要約訂立合同,B也向A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此時,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壹致,雙方都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提出要約的時間也差不多。由於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以推斷出他們會有相互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後的時間為要約到達對方的時間。

2.同時。同時,它意味著像相互提供壹樣,相互提供以間接對話的方式發生,同時,它意味著它以對話的方式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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