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類、法律類院校或非經濟類、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取得經濟學、法學雙學士學位或者非經濟學、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學、法學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律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者取得非經濟類、法律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類、法律類工作滿2年。
4.取得經濟法學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1年。
5.獲得經濟學和法學博士學位。
6、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類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類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
7.非經濟、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8年。
高等自考,簡稱自考,是1981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這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它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救助活動,落實憲法鼓勵自學的有關規定,進行以學歷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培養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業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壹種以學歷為基礎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制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經過系統學習,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和學位英語考試的學生,可以申請授予成人學士學位,參加研究生考試,繼續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
自考具有學習方式靈活、工學矛盾小、成本低、“寬進嚴出”、“教考分離”等優點。所有中國人和公民,不分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受教育程度,都可以參加自學考試。自學考試通過積累學分逐步完成學業。學習者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時間任務。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準予畢業並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歷由國家承認。符合學位條件的自學考試畢業生,由具有學位授予權的考官按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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