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
第壹條為了規範快遞末端網點管理,促進快遞服務便利化和快遞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快遞終端網點的開設和備案。
第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開辦者)根據業務需要在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設立的直接為用戶提供收寄、投遞等快遞末端服務的固定營業場所,屬於快遞末端網點。
第四條開辦者應當在快遞末端網點設立快件收存區,配備相應的通訊、貨架、監控等設備和設施,宣傳快遞服務機構標識,並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
第五條發起人應當自快遞末端網點開業之日起20日內,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發起人應當通過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系統如實、完整地填寫快遞終端網點備案信息表,並在線提交以下材料:
(壹)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二)快遞終端網點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快遞末端網點的圖片;
(四)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機構辦理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手續時,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關聯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發起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在網上生成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主辦單位補正。
第八條開設快遞末端網點不得超出發起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經營範圍、地域範圍和有效期限。
第九條快遞末端網點名稱、類型、經營範圍、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發起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條發起人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分支機構名錄失效的,發起人開設的快遞終端網點備案自動失效。
主辦單位撤銷快遞終端網點或者終止合作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信息系統告知原備案機關,並向社會公告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
有前兩款規定情形或者快遞末端網點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關閉的,原備案機關應當註銷備案。
第十壹條促銷員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快遞終端網點備案的,由原備案機關取消備案。
第十二條開辦者應當加強對其開辦的快遞終端網點的管理和培訓,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並對其開辦的快遞終端網點承擔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開辦者和快遞末端網點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