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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完成組織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是

壹、什麽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職務作品?

1.自然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壹般歸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八條自然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紙、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專業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五種情況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是對著作權的限制。依法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來源。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劃編寫出版教科書時,除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項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並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作品在報刊上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

(三)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進行錄音,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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