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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第105條

第壹百零五條因道路施工或者道路損壞,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和保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未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負有相關責任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於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時間內進行施工,並在施工現場與來車方向保持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道路因塌陷、坑窪、水毀、隆起等損壞,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壞、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第二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根據交通需要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第二十七條規定,鐵路與公路交叉的路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在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壹定距離處應設置警示標誌。根據這些規定,道路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當道路受損時,道路

主管部門應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交通需要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維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設置、更換或者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建設單位、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維護管理部門未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給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由未履行職責的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有相關責任的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包括醫療費用的賠償;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這些費用和損失的計算標準請參考前面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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