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閃了壹下之後,答案是:法律是規則,不是命令。這是它的使命,讓社會有序,讓糾紛得到很好的處理。萬物皆在壹盒,而不亂,法、法、法、制之意也。我贊了我的回答,覺得很滿意。然而,不幸的是,壹句臺詞映入眼簾:法律的精神是保護公民的權利,讓公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得到救濟。
這是書中的答案。這是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的使命。
有人可能會說,這是同壹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都是法律功能的壹部分。然而,它們之間模糊的區別讓我更加意識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間不可逾越的鴻溝。他們的精神完全不同。
民法制度的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正式法典的形式出現的,它是明確的,龐大而有序的,它的使命是約束社會事物的發展,使之保持在規則之中。這是自上而下的政治體制發展歷史所決定的,根深蒂固,不可動搖。
與前者相比,英美法系的精神總是更加靈活,充滿了人類對自由的追求和對人權的完善保障。他們不會因為壹個社會而犧牲壹個個體。雖然理想和現實總是有差距,但這種追求是壹致的。這是自下而上的社會運動發展孕育出來的社會規則。人們在不斷突破完善自己的體系,接近自己的目標。
這就是兩者的區別。由於他們的使命不同,呈現的狀態也不同,所以法律運行的規則也不同,所體現的精神自然也不同。或許,我的答案是正確的。這種大陸法系的思想,不僅僅是我壹個人擁有的,在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都是存在的。也許,我的答案是錯的。學了兩年英美法,竟然是這樣的結果。
我自然想到了我國的法律,想到了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制建設。
無論是清末西法的引入,還是辛亥革命後對西方法制的推崇,都只是換了壹種醫學而已。除了把那些西文翻譯在紙上,恐怕已經沒什麽用了。因為它缺乏存在的基礎,沒有根的樹怎麽生存?不管是上面還是下面,恐怕都只是表面文章。
而中國近代的法律體系是怎樣的?
只不過是華麗的政治外衣。多麽悲觀的論調!但事實不是這樣的嗎?
法律的理念是飄忽不定的,我們無法在搖擺中做出選擇。我們崇尚英美法系的人權自由理念(這種理念大多是隨著政治的步伐被別人逼出來的),而我們自己的法制史更傾向於嚴格的大陸法系,所以我們的法律在很多情況下是多元化的,不知道應該是什麽樣子。每個人都有話要說,但又無法達成壹致,所以我們無法下結論。我們在混亂中迷茫,總想走中間路線,於是有了獨特的“調解”制度,但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能這樣解決,而是這種思想貫穿法律,分不清黑白,又滋生了矛盾。因為果果交織,我們在“差不多”的思想中走我們的法律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