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承包地的,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流轉合同。如有爭議,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部門投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章流轉當事人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組織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決定以任何方式流轉農民承包的土地。第四章流轉合同第二十壹條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執壹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給他人耕種不滿壹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承包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第五章流轉管理第三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者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約定的,應當及時糾正。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農村經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正確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