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被迫辭職。因公辭職就是辭職,因為新舊職位存在法律沖突。有些人辭職是因為官方原因,有些人是因為個人原因,但這通常被稱為“自願辭職”,主要是因為個人原因。強制辭職是指任免機關認為幹部不再適合擔任現任職務,通過壹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領導主動辭職,自我追究罪責的壹種形式,但如果被引咎辭職,也可以被要求辭職。其中,強制辭職是組織被動接受。
法律依據:
《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黨政領導幹部因嚴重失誤、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引咎辭職: (壹)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群體性事件,或者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負主要領導責任;(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三)在搶險救災、防疫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四)在安全工作中嚴重失職,連續或多次發生重大事故,或發生重大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惡劣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六)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嚴重失察和用人失誤,影響惡劣,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七)疏於管理和監督,造成班子成員或下屬連續或多次嚴重違紀違法,造成不良影響並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八)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造成不良影響的;(九)有其他應當問責和引咎辭職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