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分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1.通過租用國際電信專線、架設專用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電信業務的。
2.盜用他人電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使用明知是盜用或者復制的電信設施或者碼號。
3.偽造、變造電話卡等有價電信業務憑證。
4、用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和使用手機。
個人推薦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每個普通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只有這樣,他的正常生活才不會受到影響。作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利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我希望每個人都能在生活中遵守法律,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違背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4.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7.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1.刪除或修改電信網絡的功能或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2、利用電信網絡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3、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和其他電信設施的。
4.其他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