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不超過四千元的,減征八百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每項應納稅所得額。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此外,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5.保險賠償;
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館、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減稅措施。
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旨在加強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提供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修訂後的條例,納稅人將享有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稅收環境。新規定將進壹步簡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程序,減少稅務糾紛的發生。同時,稅收優惠政策的擴大將鼓勵個人投資和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納稅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和退稅機會,減輕經濟負擔。此外,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還將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稅,實現更加公平的稅收分配。總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旨在保護納稅人的權益,促進經濟繁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第八款所說的稅款抵扣,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及其附加以外的全部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