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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營業性臺球廳(室)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營業性乒乓球場(室)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設立營業性乒乓球場(室)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標準的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位置適當,不影響城市(鎮)容量,不妨礙交通;

(3)場地內有足夠的照度和通風,桌間距不小於1.5米;

(四)有專人管理和維護秩序。第三條申請設立營業性乒乓球場(室),需提供符合上述條件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地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公安機關檢查合格,報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並按企業名稱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本辦法發布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繼續經營。第四條營業性臺球場(室)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管理和監督;農村城鎮的營業性臺球場(室)可以委托區、鎮文化站代管。第五條營業性臺球廳(室)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臺球場(室)的具體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嚴禁利用臺球賭博或變相賭博。

(二)場內不準播放反動、淫穢、低俗的歌曲。

(3)文明禮貌,不得在賽場上喧嘩、打架、鬧事。

(4)23:00至次日淩晨6: 00停止營業。第六條營業性臺球廳(室)的收費標準由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各臺球廳(室)不得自行提高收費標準。

文化行政部門可從所轄臺球廳(室)的營業總收入中提取2%的管理費。第七條違反本辦法,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擅自開業,逾期不辦理申報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二)利用乒乓球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或在乒乓球場(室)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由乒乓球場(室)負責人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未報告信息的,按縱容、包庇或賭博論處。

(三)對不按本辦法規定經營的營業性臺球場(室),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罰款。

(四)當地公安部門追究臺球廳(室)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第八條違反本辦法,除利用乒乓球賭博者外,最高罰款300元。罰款統壹交當地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處理。第九條各市(地)、縣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8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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