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起訴條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完善立案規範化管理。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和遞交起訴狀的規範性要求:(1)當事人基本信息: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為自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全稱、住所、姓名、職務;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說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2)訴訟請求:簡明、明確、具體;(3)事實和理由:清晰簡明,與索賠要求相關;(4)起訴書副本份數:正本壹份,根據被告、第三人的數額提供相應份數;(五)起訴狀的書寫: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或打印;(6)簽名或蓋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本人簽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對於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原告並簽字。原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提交日期。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並填寫法院專用送達地址確認函、當事人信息登記表和證據清單。原告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並攜帶原件核驗;單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提交原告與其法定代理人身份關系的證明。4.管轄權由公民的住所地確定。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住所地證明。被告(或原告)有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提交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被告(或原告)自法院管轄之日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證明或者暫住證。5.起訴時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並載明授權權限和期限。授權權限為全權委托的,應當寫明具體授權事項,否則視為總代理。委托公民代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供核對。委托律師、法律工作者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律師證或者法律工作者證復印件並核對原件,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所的公函。6.起訴應當提交立案所需基本證據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編號、名稱、來源、內容和證明對象,並註明證據是原件還是復印件,由原告或者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原告壹份,備案壹份;要求提交證據原件1份,根據被告和第三人數量提交復印件。法院應送達起訴書副本和證據副本。立案所需的基本證據,是指證明雙方法律關系的證據,以及被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據。7.起訴材料的紙張應符合案卷裝訂和歸檔的要求,應為A4紙。原件非A4尺寸的,應粘貼在A4紙上,並在A4紙上留2 cm的裝訂線。8.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齊全後,壹審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