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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不作為和無序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有11種:

1,聲明作廢;

2.廢除法律;

3.重復行為;

4.修改法律;

5.履行職責;

6.承認錯誤並道歉;

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8.返還權益;

9、退賠;

10,行政賠償;

11,被通報批評。

因為行政人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行政活動,所以行政人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作為行政人,法律責任不是要追究,而是首先由行政主體承擔,然後由行政主體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內部責任。法律依據是: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即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但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消極行為。行政“不作為”的形式壹般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和拖延履行。如同行政管理中的“無序行為”壹樣,它很可能會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亂象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壹種錯誤行為,即行政主體在提供公共服務和承擔行政責任的過程中,不履行應盡的義務或對不該管的事不予管,導致國家政令不通、執行不力,也損害了國家的整體發展,影響了人民的正常生活。表現為行政“錯位”和行政“越位”。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謀取私利,是壹種失職,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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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我分享的二年級法制黑板報內容,兩個法制安全教育故事,小故事很有道理。我希望我能從他們身上學到壹些東西:

    二年級法制黑板報的內容——小學生法制安全教育第壹講

    我們能快樂的上學,每天快樂的生活,是因為我們生活的世界裏有壹把尺子,規範著我們的行為,告訴我們什麽能做,什麽該做,什麽不能做。它就像壹把撐開的傘,時刻保護著我們。

    每天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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