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自願戒毒的,公安機關對其原有吸毒行為不予處罰。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對戒毒方式、戒毒期限、戒毒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戒毒治療終止等事項作出約定,並載明戒毒治療的療效和風險。
2、醫療結構義務。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對自願戒毒人員進行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和教育;采取戒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正等多種治療措施。自願戒毒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采用科學規範的診療技術和方法,所使用的藥品、醫院制劑和醫療器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失和濫用。
自願戒毒和強制戒毒有什麽區別?
1,主觀差異。強制戒毒是限期限制人身自由,自願戒毒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戒毒和自願戒毒的根本區別在於戒毒者的主觀意願。後者是自願的,而前者大多是非自願的。強制戒毒實際上是壹種執法,主要由國家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執行。它是糾正吸毒人員違法行為的執法機構。它把吸毒人員當成罪犯,吸毒人員自己被迫接受戒毒。自願戒毒是壹種醫療行為,在正規醫療機構進行,將戒毒人員作為復發性腦病患者對待,同時戒毒人員自願到戒毒康復機構;
2.法律強制是不同的。強制戒毒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決定,具有法律強制性,解除必須經公安機關同意。自願戒毒是與自願戒毒部門簽訂的協議,不涉及法律問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不會對自願接受戒毒的吸毒人員進行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吸食、註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
《戒毒條例》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公安機關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