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城建監察條例》,城管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規定的權利。這是行政處罰。處罰時要告知妳復議、起訴等救濟權利,不能隨意搶別人的東西,否則違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但如果因為行為人違反了環境保護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規定,城管依法對其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則不違法,屬於其行政執法權的範圍。
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
4、負責對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考核。
5、負責全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上,城管不能隨便搶東西,城管搶東西也是違法的。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合法合理行使執法權,應當先向小販出示執法證件,並向他人出具違法物品暫扣通知書;不能使用武力或警力非法搶劫。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采取教育、勸導、說服的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合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保持完整。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
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