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宅基地需要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交書面用地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對建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並制作勘查記錄和審查意見;初審合格後,國土資源所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核簽字,證明申請人原住宅用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的,由負責人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完成審核並當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國土資源牽頭,鄉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現場進行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參加放樣人員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土地申請人可以開始施工;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