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建設標準是科學決策、合理確定綜合醫院建設水平的國家統壹標準,是綜合醫院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編制、評審、審批的主要依據,是審查項目初步設計、監督檢查項目建設全過程的重要尺度。
3.本建設標準壹般適用於綜合醫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他醫院工程可參照執行。
4.綜合醫院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衛生事業發展的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系,做到規模適度、設備適宜、安全環保、經濟適用。
5.綜合醫院建設要堅持以人為本,在滿足各項功能需求的同時,註重改善患者醫療條件和醫務人員工作環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學、環境舒適、綠色智慧。
6.綜合醫院建設應符合當地公共服務設施、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統籌考慮現有衛生資源和基礎設施條件,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確保綜合醫院在城鎮群體間均衡布局,滿足居民就近就醫需求。
7、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結合醫院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總體發展建設計劃,經批準後,根據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壹次性或分期進行。
8、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標準、規範和定額、指標。
9.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服務人數、發病率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平衡後確定。
10.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床位數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200張床位以下、200張床位-499張床位、500張床位-799張床位、800張床位-1199張床位和1200張床位-1500張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