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正常扣留東西幾天。
1.城管扣留物品的最長扣留時間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此外,扣押物品必須出具扣押清單和強制措施行政文書。
2.城管可以依法扣留東西,但需要出具執法文書,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領取物品。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沒收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城管有權沒收東西。城管可以依法沒收攤販的東西,但扣留東西時要出具執法文書。嚴格來說,城管執法只能暫扣違法經營工具,需要寫暫扣通知書,上面有當事人處理的日期,等等。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制止違法行為的擴大,城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的方法,制止違法行為的繼續。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城管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麽?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
4、負責對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考核。
5、負責全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
7.承辦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