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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了宗教所堅持的原則。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宗教屬於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以宗教發展史分類,集團社會的宗教可以分為原始宗教、民族宗教和世界宗教。宗教有讓信教者行動的能力。如果壹個宗教宣傳積極的思想,無疑會讓信教者做出對社會有益的行為。能使人破惡修善,懲惡揚善。相反,如果壹個宗教宣揚不利於社會和平穩定發展的思想,那麽信教者就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排他性:任何宗教的信徒或多或少都是排外的。比如,佛教徒認為最高的道教神靈只是壹個尚未復生的天界存在,基督教和伊斯蘭教沖突不斷;以及許多不合邏輯、誇大其詞的說法,因果也是有彈性的,不可能控制人的情緒和思維。宗教自由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政策。中國宗教政策的內容是: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2.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的範圍內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損害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涉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3.所有的宗教都是平等的。中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無論信徒人數多少、影響大小,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不存在占主導地位的宗教。政府壹視同仁地對待這些宗教。

4.宗教與國家權力分離。根據這壹原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幹涉國家的管理,或幹涉司法、學校和社會教育;不幹涉婚姻、計劃生育等。國家權力也不能被用來促進或禁止壹種宗教。

5.國家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範圍內保護壹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教育事務,並根據需要設立宗教學院,印刷發行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出版物,舉辦各種社會福利服務。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裏進行的正常宗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6.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的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管理,不受外來幹涉和控制,這已成為中國各宗教遵循的原則。中國的宗教團體在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下實行自治、自養、自敘傳。

法律依據:

《廣州市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三條宗教事務及其管理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政策,堅持中國宗教的中國化,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等非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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