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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與舊的《城市規劃法》有七大區別:

壹是從“城市規劃”到“城鄉規劃”,調整的對象是從城市到城鄉,從而把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壹個城鄉規劃的法律體系。

第二,從堅持的原則來說,舊法是“指導建設”,新法強調資源保護。

可以說,新法從規劃的編制到組織實施,貫穿了耕地、自然資源、文化遺產資源和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以多種形式保護規劃區內的各種資源。比如,關於城鄉規劃的實施,新法明確規定,在城市新區開發建設中,應當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舊城改造中,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和生態資源。

再次,從方法上看,舊法強調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新法強調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我覺得這就是新法和舊法的區別。過去,由於缺乏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出現了“規劃在紙上畫,掛在墻上”的現象。為加強監督檢查,新法設立了監督檢查專章,完善了人大監督、公眾監督、上級監督以及各項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過去違反規劃後對責任主體沒有處罰。新法有嚴格的問責制,把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工作的約束放在重要位置。比如,對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批準實施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舊法強調規劃部門的作用,新法強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比如新法規定,今後城鄉規劃在審批前要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於30天。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采納意見和理由。村莊規劃報批前,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外,城鄉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六是新法完善了違法建築處理機制,設定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沒收違法物或者違法所得等多種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還規定,當事人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並強制拆除。因此,有望改變相關部門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現象。

第七,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規劃必須充滿靈活性,才能動態地適應城市的快速變化。為此,新法還重視規劃的修改,設立專章明確城鄉規劃修改的條件和修改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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