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當民法規範將壹種客觀情況與某種法律後果聯系起來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比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當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屬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平時生活中的行為(如讀書看報)並未造成任何法律後果,故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各種行為法律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及其法律後果的種類和範圍也會發生變化。比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布之前,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的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民法通則》頒布後,精神損害賠償由法律確定,即同壹行為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誌,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其中,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不直接包含人的意誌的事實。相反,這是壹種行為。事件的法律後果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可以根據行為人意誌的內容確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這與行為本身的類型有關。
壹般來說,事件可分為自然事件(絕對事件)和人為事件(相對事件)。
自然事件是其發生與人類活動無關的事實,而人為事件是由人類活動引起的。但在民事法律效果上,法律並沒有考慮行為人的意思(比如就民法上罷工的意思而言,罷工工人的主觀狀態並不是民法所關註的),也就是說這個事件沒有人的意思。自然事件包括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某段時間的流逝、自然果實的產生等等。
人為事件包括戰爭、罷工和動亂。
至於作為法律事實的行為的分類,正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但由於分類標準較多,本文僅從如何區分民事事實行為的角度來探討行為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