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實質上應當壹致。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矛盾反映了法制建設的不足和缺陷,會增加公眾運用法律的難度。公眾既要掌握同壹問題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規,又要避免陷入法律法規沖突導致的制度陷阱,因為法律的不統壹必然會擴大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給執法帶來壹定的空間。需要從立法和執法層面解決。首先,各級立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立法權和程序進行立法。要加大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審查力度,防止出現新的法律法規沖突。其次,要組織人員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梳理,廢止和修改相抵觸的內容。此外,各級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時要嚴格遵循法律的效力位階,對不當執法行為進行司法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國家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法律規範應該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