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損失賠償原則受損失的限制,往往受到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限制,如保險金額的限制、比例保險、比例賠償等。此外,還受到賠償方式的限制,比如某些保險規定的免賠額或賠償限額。損失賠償原則只適用於費用報銷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合同,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不適用於固定賠付的人身保險。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避免把保險變成賭博;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通常是通過現金支付、修理、更換和替換來實現的。
第二,賠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會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以使其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重復保險分配原則也是由損失賠償原則衍生出來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壹保險標的、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所有保險人。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因壹次保險事故向多家保險公司索賠時,損失賠償必須在各保險人之間分攤,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