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其性質與母公司不同。在法律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是以各自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互不關聯。母公司破產可能導致子公司的可能結果:
第壹,母公司破產可能導致子公司解散清算。由於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以通過召開子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對子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理、處置和分配,從而終結其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子公司的法人地位,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財產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母公司破產並不壹定導致子公司的消滅。母公司可以在評估的基礎上轉讓其擁有子公司的股份,轉讓所得將納入破產財產,但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保持不變,子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