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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有哪些管理方案和細則?

法律解析: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工商部門會同區政府、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農貿市場的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證農貿市場的用地需求。市場開辦者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通過產權轉讓合同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的原用途。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按照本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珠海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工商部門會同區政府、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農貿市場的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證農貿市場的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專項規劃未明確界定但實際用作農貿市場的市場,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界定為農貿市場並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的用途。通過產權轉讓合同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的原用途。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按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建設規範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期限內,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分割和轉讓。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的農貿市場,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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