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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憑什麽別人有權居住和使用?

我的房子,憑什麽別人有權居住和使用?

壹,關鍵詞:房屋所有權,房屋使用權,占有和保護

1.典型案例:

老劉在這個城市租了兩間公房。由於家庭關系和歷史原因,老劉與親戚老王家訂立協議,約定公房拆遷,老劉只享受拆遷補償款,老王家在拆遷前可以永久居住。隨後,老王壹家將戶口遷入公房,並長期居住。十余年後,雙方敵對,老王將老劉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和使用權。老劉辯稱前述約定存在明顯不公平,自己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不同意老王家繼續使用涉案房屋。

2.法院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老劉與老王家簽訂協議,確認老王家對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權。因此,老王壹家可以在涉案房屋內居住和使用。盡管老劉辯稱雙方的約定明顯不公平,但他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據此,法院最終判決老王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和使用權。

二、理解法律的要點:

1.老王住別人家是權利嗎?《民法》第368條規定,居住權應免費確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因此,只有通過登記,居住權才存在。本案中,雙方簽訂合同時尚未引入居住權制度,設立居住權制度後也未進行登記。因此,老王享有的權利不是居住權。

2.老王住在老劉家為什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據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老王雖然住在老劉家,但這是基於他和老劉簽訂的合同。之所以這樣簽訂合同,是雙方考慮到血緣關系和歷史原因。鑒於此,法院最終決定支持老王的訴請。

3.什麽是明顯的不公平?為什麽可以把房子免費送給別人,還能得到保護?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以上內容就是民法典規定的顯失公平的制度。如果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顯失公平,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根據這壹規定,顯失公平的制度保護的是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意誌表達不真實,最終遭受重大損失的人。此外,為了避免法律關系長期模糊不清,影響交易安全,法律還對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進行了限制。本案中,老劉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處於危險狀態或缺乏判斷力,且老王在簽訂合同後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因此老劉關於顯失公平的主張明顯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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