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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會立案,也不會出具不立案申請書

公安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書的,可以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應當受理。檢察院主要看報案到現在有多久了。如果沒有超過63天,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處理。當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但派出所拒絕立案時,有兩種救濟途徑:

壹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

二、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院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遇到違法的事情,每個人都有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義務。至於能不能管轄,要看具體情況。有些是因為派出所沒有管轄權。屬於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案件,可以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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