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聘用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根據其勞動情況給予壹定的勞動報酬。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報酬。
需要與員工協商,根據我國法律、
1.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one hundred and fifty工資的百分之壹,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
3.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壹)工作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他們的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並鼓勵他們充分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