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總價合同,即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約定不調整合同價格,且合同價格已經包含風險費用的合同。有了這個合同,只有設計和工程範圍發生變化,合同總價才能相應變化,合同總價不能變化。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基於圖紙、法規和規範。合同雙方就建築項目商定壹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商擔保,不得更改。如果在原設計範圍內完成施工,竣工結算時不調整合同價格。發生設計變更導致施工內容變更的,壹般情況下,合同中有單價可供參考的,按合同執行;沒有單價可參考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協商不成的,參照市場平均價格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