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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稀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文物、金銀等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貴重金屬,逃逸的,繳納關稅五萬元以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子彈等違禁品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該條第2款,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而本罪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的,或者壹年內因走私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稅額。(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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