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遲到是缺勤,但缺勤時間短,遲到時沒有勞動,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遲到的,因遲到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損失。
2.滯納金的具體扣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該制度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經公示後內容合法。
公司根據工人遲到的分鐘數扣錢是合法的。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上班遲到扣工資的要求和標準,並已進行公示告知員工,扣的工資必須低於勞動者月工資的20%。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是壹種過失解除。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規定的,克扣工資是合法的。但是扣的工資數額壹定要合理,否則勞動者可以用法律手段維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